昨天我会从香港消委会获悉,近期接到多宗关于传销公司的投诉,当中部分投诉人为国内居民,他们大多数是受朋友的介绍加入并成为传销公司的会员,从而掉入传销陷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禁止传销条例》,明令禁止传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由于香港地区和国内关于传销的相关规定不同,因此有些不法人员趁机在香港通过诱骗、威胁等手段迫使某些消费者,(包括国内到香港旅游、探亲或工作的消费者)掉入传销圈套。现我会就香港消委会提供的案例提醒消费者警惕境外传销商发展境内传销会员。
一、案例
(一)伪造文件骗取贷款被判守行为
李先生加入一家传销公司工作,但苦于没有足够的流动资金购买大量传销货品。其部门主管陈先生建议李先生向银行申请个人信用贷款,以购买货品作传销。李先生表示他因失业已久,无法向银行提供入息证明。陈先生表示可替他发出就业及薪酬确认函件,方便他向银行申请贷款,而李先生就冒称自己为一家虚构公司的高级职员,顺利取得现金贷款。
此后,李先生发觉该传销公司的货品质量低劣,没有市场价值,除了继续招揽新人“接棒”购买他的货品外,基本上货品都是无人问津的;雪上加霜的是银行怀疑他提供的就业资料失实,向警方报案。经警方调查后,陈先生因伪造文件和教唆属下使用伪造文件而被检控,被法庭判处入狱,而李先生则因为使用伪造文件讹骗银行,被判守行为。
启示:
香港加入任何传销公司作为传销商时,应通过正常的商业途径赚取合理的利润。切勿听从“不法份子”教唆,进行不当的勾当,否则身陷法网,难于自拔。
(二)参加课程被扣身份证,“围困”至晚上11时才脱身
卢小姐应邀前往传销公司参加培训课程,受到多名职员的“热诚接待”,并要求卢小姐关掉电话,以免来电骚扰谈话。公司职员轮流游说她入会,详细讲述成为传销会员的好处,并要求卢小姐出示身份证让他们协助填写入会表格,更要收取入会费6000元港币及上课费用600元港币。卢小姐自称是“怕事”的人,希望交学费后便可尽速离去,但付款后仍被数名职员阻挠,而且态度极不友善。最后卢小姐无法脱身,被迫就范,签署入会表格。之后,公司职员仍未归还她的身份证,她多次要求取回均被拒绝。期间卢小姐要求去洗手间,该公司更派出女同事陪同。
其后,数名职员藉词继续讲解推销货品的技巧,陪同卢小姐到附近的餐厅晚膳。晚饭过后,卢小姐再度表示要离开,但职员还是诸多刁难,她只好跟随他们返回公司。职员向她推销商品并游说她大批购买,转售图利。直至晚上11时,经卢小姐多番强烈要求下,公司终于交还她的身份证、已签署的表格副本及货品宣传单张,让她离去。
事后,卢小姐没有再和该公司联络,但仍不时收到该公司职员的电话及短讯,令她十分困扰!故向香港消委会投诉。
启示:
卢小姐的经历是一些“另类”传销公司招揽会员时利用消费者“怕麻烦”的弱点,在不断的贴身缠绕及游说下,企图迫使消费者就范。消费者若不愿意继续商讨下去,应坚拒提供任何个人证件予传销公司审查核对并尽快离开,如传销公司坚持不准离开,可立刻报警求助。
(三)成为传销商前须支付费用参加课程
冯先生的亲友介绍他认识一位在传销公司任职的职员,不久他与那职员变得熟稔,经常一起外出玩乐。其后冯先生被游说到该传销公司参加讲座,而其他职员则游说他支付5000元港币的参加传销商品课程,便可成为传销商,冯先生表示没有经济能力,职员便向他表示课程费用可以弹性处理,于是他支付了3000元港币作为学费。
冯先生声称该公司职员教他开立公司,以公司名义加入该公司为传销商,更教唆他伪造公司文件,建议他带同伪造的文件到多家财务公司申请借贷以支付课程费用,冯先生一概拒绝。
冯先生感到该公司的销售手法大有问题,遂不再与该公司职员联络,并向香港消委会投诉。
启示:
这是别有用心的“另类传销”手法,先以朋友关系,利用友情不厌其烦地纠缠,再利用加入传销行列后可“马上赚大钱”的心理进行游说,甚至建议以不法的方式来进行借贷藉以加入传销行列。实际上,一般直销行业不会要求消费者事先付出大额的“学费”作为做会员或加入直销行业工作的条件,而伪造公司文件欺骗贷款更是不正当的行为,甚至构成违法。
二、我国《禁止传销条例》对属于传销行为的规定: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建议消费者警惕不良传销商的招揽伎俩:
(一)有些不法公司会游说你在香港设立公司,然后加入成为传销会员从事高风险的销售活动,此时必须仔细考虑这些建议是否合法。
(二)着重吸纳新会员加入获取回报。必须小心提防某些公司在聘请面谈中,只是强调推荐其他人加入便可赚取可观佣金,而不是着重向你介绍所代理产品质量及市场销售特点。
(三)收取高昂的入会费。对某些公司要求收取高昂的入会费或参加费,声称费用包括训练费、行政服务费及购买大量存货等,必须提高警觉,慎防受骗。
(四)一般企业雇主招聘员工时,考虑因素主要包括学历、工作经验及特殊技能等,而不会要求求职者先付款,或先购买货物作为聘用条件。
(五)留意公司背景。要小心注意某些直销商刻意对任何提问含糊其辞或不愿意公开公司的背景,要警惕某些公司总是对其背景夸大其词。
(六)不要为了购买大量所谓的廉价货品或畅销货品而借取巨额贷款。倘若需要购买大批货品,必须考虑是否切合自己的需要,如果有人要求利用借款或信用卡套现去购买产品或会籍时,要清楚明白自己所承担的风险。
(七)如果有公司要求提供信用卡或提款卡密码等个人资料时,应及时拒绝。
(八)如果传销公司要求会员不要将入会事情告知家人或亲友,要提高警觉;相反,如果传销公司经常要求会员向家人或朋友推销商品以争取业绩,也要额外小心。
(九)公司与你未必存在雇佣关系。如果公司承诺提供兼职或全职工作,并推销可在短期内获得丰厚利润的投资计划但是没有与你订立劳动合约,而是与你签订会员入会合约,这代表公司与你没有雇佣关系,要提高警惕。
(十)如果在香港不幸被骗购入大量货物,蒙受损失,而索偿金额是5万元或以下的,可向香港小额钱债审裁处申请,向有关人员或公司索偿。
(十一)了解所出售货物的质量,以防出现货不对版或无法销售的情况。同时要注意货物是否可退换或退货,如果发现货物质量有问题,可向当地消费者委员会投诉。如果在境内发现有传销倾向的,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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