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老板真“牛”:开业四五年从没开过发票
百姓消费,商家给顾客开发票,这是天经地义的事,也是消费者赖以维权、确立买卖关系的凭证之一。然而,一位做过美容的张女士却在为消费后,始终得不到商家的发票而烦恼不已。
8月26日上午,张女士来到鹤城晚报编辑部,向记者诉说了自己不堪回首的美容经历:去年9月1日,张女士被龙沙区永安大街上的京都薇薇美容美体所吸引,先后四次共交款1.6万余元,购买了保湿、美白系列的面部、胸部和腹部美容产品。此后直到今年6月初,张女士身上多次出现过敏现象,被迫停止了美容。在找到美容店协商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答复时,张女士才想起来,自己在这家美容店交钱消费,店里从未向她提供过收据和发票等凭证。
当日,记者与曾在京都薇薇美容店负责前台收款的顾女士取得了联系。顾女士告诉记者:自己现已不在京都薇薇工作,但仍能回忆起,张女士从去年9月份四次先后交款1万余元,用于美容和购买化妆品等消费,美容店确实未向张女士提供过任何收据和发票。不仅对待张女士如此,顾女士表示,在她工作期间,从未向顾客提供过收款票据和明细。
顾女士的说法,同样在京都薇薇美容店李姓老板那里得到了证实。当日记者到永安大街京都薇薇美容店暗访时,这位李姓老板提到:“我们开店四五年了,都没有发票,从来没有顾客向我们要过发票!”当记者追问,是否所有的京都薇薇连锁店都没有发票,李姓老板信誓旦旦地说:“没有,我们都没有!”李姓老板还告诉记者,京都薇薇总店从未向她所开的连锁店下发过发票,她也没有到当地税务部门领取过发票。记者要求查看张女士曾做过的美容明细时,李姓老板却辩称,张女士的那本带有其本人签名的消费明细已经被火烧了。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作者:于恩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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