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合同何时签还有保险
本人于2008年到烟台一家房产公司上班。工作了1个多月时,问公司的管理人员,工作合同何时签署。管理人员说3个月试用期满后。问题就出在这里,3个月后,管理人员却说试用期延长至1年后。保险也要一年后在做考虑。
交谈之后,感觉此公司,有违当初招聘是所说的种种条件。决定辞职不干了。可是事情又出现了,由于没有签定合同,当初他们口头承诺的工资=底薪+千分之一的提成+年底奖金。
但是我辞职时,我所获得的薪酬却只有少少的底薪,问提成问题时,公司管理人员却失口否认当初所承诺的千分之一的提成。而是找来诸多借口,最后草草了事给了几百快。而这和实际支付的相差甚远。
这种问题我该到什么部门维护我的正当权益。 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来保护大家的权益。但是实际行动起来却如无头苍蝇,不知如何是好?
谢谢!咨询人:宋丽娜 (发布人:宋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