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诉称,2011年7月9日,她在苹果公司一家经销商处购买了IPHONE4手机一台,使用较短时间后,原告在该品牌官网上输入手机序列号查看保修期限时,发现该手机保修期的竟然只剩半年,实际上该手机的保修期应该是一年。经查,刘女士发现其购买的这部手机的登记时间是在半年以前,该手机是经过翻新的。经过一系列查找,刘女士发现,IPHONE4上市后由于天线门事件导致很多消费者更换和退货,大量退换机回到苹果公司。该手机唯一的翻新品销售点是美国的一家网点。
原告认为,被告的手机在翻新后以全新商品身份出现在最后一个上市的市场(中国)进行销售,而原告正巧购买了这种二手的翻新商品,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涉嫌以欺诈消费者的手段获取非法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机款、赔偿款、误工费、公证费以及赔礼道歉。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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