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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假手机索赔5万 恶意消费?打假维权?
http://www.80012315.com/  2008年10月30日 15:24   网络转载   点击

  安徽人袁行升怎么也没想到,自己购买的3部手机竟会给自己带来如此多的麻烦。
  在购买手机时,明明承诺了“假一罚十”,可当手机生产商给出了“假冒产品”的鉴定证明后,经销商却反悔了,认定“假一罚十”的承诺是在购买者的胁迫下给出的,由于当事双方没有在消协的调解中达成一致,这起小小的消费纠纷被闹上了法院。
  中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经销商黄志锦赔偿消费者袁行升2倍手机款,袁不服提起上诉。昨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
  消费者:买手机承诺“假一罚十”
  2006年10月3日,袁行升与弟弟在“中山市中区金达电器行”购买了中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SECT/U8810型手机两台(每台1800元),SECT/S560手机一台(每台1680元),价款共计5280元。“当时是我和弟弟每人一部,另外还帮我们的小弟买了一部,为求买得放心,我还要求售货员在‘统一保修专用票’上写下了‘正品手机,经工商局检验出报告假一赔十’的承诺。”袁行升表示,在购买手机时金达的员工说得天花乱坠,不但承诺如果是假冒手机不要说假一赔十,假一赔三十都可以。
  可当袁氏兄弟在对手机进行使用后发现,新买的手机经常有死机的现象,袁行升登录国家信息产业部网站查询后证实,他们所购买的手机均为假冒产品,手机的外观等与正品手机完全不符;后来袁行升又将手机送至生产商中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鉴定,公司给出的鉴定结果显示袁所购买的3台手机全是冒用该公司的假冒手机。
  “2006年10月9日手机生产商就发来了鉴定证明我所购买的手机是假冒产品,2006年11月2日,黄志锦又和我的代理人吴崇岳律师签订《协议书》,再次对这3台手机进行鉴定,2006年11月7日中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给出《鉴定证明》还是认定手机是假货。”由于中山市消费者委员会石岐区分会的调解无效,袁行升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将经销商黄志锦告上了法院。
  经销商:受到胁迫写下承诺
  对于袁行升在起诉书中提到的“假一赔十”的承诺,黄志锦在一审庭审中和昨天的二审庭审中做了坚决否认,“我们商场从来就没有作出过这样的承诺,这是袁行升采取威胁的方法,在我的员工周桂媚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迫她写下的,这不是我们想要表达的真实意思。”在一审的庭审中,黄志锦不但叫来了员工周桂媚出庭作证,还找来一名顾客徐建勇作为证人为其辩解。
  据袁行升的代理律师吴崇岳介绍,周桂媚在一审法庭上称,袁行升在购买手机后一直要求她留下“假一赔十”的书面承诺,并且威胁道:“你如果不写的话,我就天天跟着你上班、下班。”由于害怕,出于息事宁人的想法就写了保修票上的承诺。而另一个证人徐建勇也在法庭上作证,他当天在金达电器行购买手机时有听到隔壁柜台在争吵,袁行升确实有胁迫周桂媚写下承诺。
  除了认为袁行升有胁迫行为外,黄志锦还认为袁存在欺诈和故意敲诈行为,不是受法律保护的“善意消费者”。“他们发现手机的质量问题时,并没有直接找我或者工商部门、消委会来处理问题,而是在短短的7天内,其中还包括节假日5天,就出示了一份所谓的厂家打假办的检验报告,这不是一个正常消费者的所为。”黄志锦认为两份鉴定报告存在多处疑点,其中一份报告有两个落款时间,一个为2006年9月7日13时,另外一个为2006年10月9日,而袁是在10月3日购买的手机;此外两份报告为同一人办理,但风格却完全不同。
  上诉:被告证人证词存疑点
  由于当事双方对于手机为假货均无异议,但一审法官采信了周桂媚的证词,认为周确实是在受恐吓的情况下写下的承诺,因此只判决黄志锦返还手机款5280元并赔偿袁行升购买手机价款一倍的损失5280元。
  从“假一赔十”到只赔一倍,袁行升很不服气,且对于黄志锦所提供的两个证人的证词有很大的怀疑,于是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袁行升的代理律师吴崇岳在一审法庭上就指出在金达电器行购买手机的证人徐建勇愿意出庭作证的动机,“正常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如果发现其他消费者正在与商家争执,肯定不会购买这个商家的商品,而黄志锦找到徐建勇时竟然是通过他购机发票上留下的电话号码,黄称留下客户资料是为了更好地搞好售后服务,而我的当事人袁行升购买了3台手机也没见留下电话号码,实在太过可疑。”吴崇岳同时还指出金达电器行有十几个员工,作为弱势的消费者怎么敢在商场进行威胁,即使有威胁行为,商场中还有保安,周桂媚还可报警进行处理,“这两个证人的证词可信度实在不高。”袁行升还一度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用测谎仪对证人进行测谎。
  ■二审直击 恶意消费者也受法律保护?
  在昨天的二审庭审中,当事双方还是不愿进行调解。黄志锦亲自自辩,他主要主张袁行升存在恶意消费的行为,对其进行消费敲诈,他认为这种行为是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
  黄志锦除了将一审中整理的证据提供给法庭外,还将自己整理的一份该起事件的“大事记要”出示给法官。在黄提供的这份“大事记要”中显示,中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10月9日发出鉴定报告,而袁行升当日就在广州收到了邮件,“什么快递公司有这么高的效率?当天就能把邮件从北京寄到广州?”黄志锦同时还表示,自己就是受害者,他是从正规渠道进的货,这些都有进货发票证明其清白,“从事情发生到现在,我从来没有见过袁行升本人的面,一直是他的代理律师吴崇岳在出面,这个太不符合常规了,我可以认定,袁和吴是一伙的,他们是有预谋地对我进行消费欺诈。”黄志锦认为袁的这种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而吴崇岳则搬出了《合同法》的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而“假一赔十”的约定,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都是有百利无一害的,当然对不讲诚信的不法奸商是不利的,因此,退一步讲,即使周桂媚是在袁行升的胁迫下作出的承诺,它也合法有效。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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