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第一次,也不会是最后一次”,5月20、21日,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在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二上被告席,在多个通信维权论坛,众网友意见一致。
“不备案、不查处、不公开”,资深通信维权人士陈书伟认为,这“三不”正是手机乱收费的主要根源。
资费不备案
三大运营商无一幸免
东莞市的外来工张波,偶然的一次维权,让他感觉“这趟水相当深”。
今年2月,作为新莞人的他,对当地电信公司正火热推广的新莞人宽带套餐第二版(1M速率)产生了疑问:资费“七十二变”,不少用户“蒙查查”,所谓优惠究竟是否合法?
通过网络检索,他发现,《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一条曾明确规定:“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电信资费管理权限分报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通信管理局、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而即使依据《价格法》、《电信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备案也是作为硬性的要求。
于是,他先后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东莞市物价局寄出邮件,要求公开该资费的备案情况。“果然没有备案!”4月底,他收到了答复。
惠州手机用户方泽派,对近年来几成“过街老鼠”的SP(服务提供商)资费备案情况,也申请了信息公开,谁知竟也是始料不及的“未向我局备案”。
这个书面答复,是由广东省物价局于今年2月9日作出的。彼时,正值手机扫黄暗潮涌动。“仅一次答复,就涉及到七家公司”,方泽派说,经此一役,他对乱收费心有余悸。
“几乎没有什么业务可以幸免!”深圳市的陈书伟也遭遇了收费的“黑洞”:“才2秒就被扣了6块钱”,而即使下载不成功,“照扣不误”。
通信维权网站负责人夏楚辉说,除了这些容易遭遇的乱收费,一些貌似合理的收费,也完全有可能是非法的。今年4月,他就成功叫停过两项联通公司的业务。
在一份由联通揭阳分公司作出的整改报告中,南方农村报记者发现,这两项未上报备案的竟都是时下最热的3G无线上网卡业务。
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揭开违法收费面纱的,更有关乎所有用户利益的“宽带移机连接费”。汕头市物价局的答复表明,这项由电信公司收取的200元资费竟也“未经审批或备案”,已“涉嫌价格违法”。
“真是难以想象,究竟还有多少乱收费是未经备案,却照样大行其道的?”偶然揭开“有限的真相”,东莞市的张波又做了一次“无限的联想”,可作为个体消费者,面对这个巨大的“黑洞”,他也只能望洋兴叹。
信息不公开
查阅备案资料屡被拒
个体的维权,让电信收费回到阳光下。陈书伟认为,这得益于《信息公开条例》从2008年5月1日起的正式施行。
他说,广东省的政务公开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早在2005年10月1日,即已开始施行《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不过“以前是可以不公开,现在却是必须要公开”,而不公开或将被起诉,无疑增加了政府部门未正常“阳光行政”的压力。
“只是没想到信息公开也会有猫腻!”方泽派,一个20岁刚出头的小伙子,以自己的尴尬遭遇见证了在年轻的他看来有些不堪的现实。
问题的暴露源于一项语音杂志业务。当去年10月13、14日他遭遇号码为1259089972944的上海蔚蓝计算机有限公司疯狂扣费后,他立即向省通信管理局提出信访并申请信息公开。
2009年11月18日,他在深圳市通信管理局查阅该公司的备案资料时被拒,他愤而向省通管局投诉,直到今年2月1日,省通管局才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称现在可以查了。
今年4月6日,方泽派针对上海蔚蓝公司的业务资费方案提出了信息公开。在广东省物价局作出的告知书上,作为附件的《广东省电信资费备案表》一时掀起轩然大波。
南方农村报记者发现,在这份标号为“[2010]ZY037号”的备案表中,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的盖章时间为2010年1月4日,而省物价局的盖章时间为2010年1月18日。
“这就意味着,这项资费是在我投诉后才报批备案的!”5月21日,陈书伟来到广东省物价局的信访大厅,递交了这份新的证据,要求依据有关规定,对移动公司和上海蔚蓝计算机有限公司作出处罚。
作为通信维权的资深人士,陈书伟坦承,其实这将注定无功而返。“举报资费不备案这么多起,我还从未见过对这类价格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仅仅只是要求整改,却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处罚,于事无补!”夏楚辉说。
违法不查处
通信局被推上被告席
5月17日,世界电信日。广东省内数十位手机用户来到了省通管局,“我们的要求很明确,就是希望通管局能积极作为,加强监管!”专程从揭阳市惠来县赶过来的郑创添说。
现场吸引了不少群众围观。“谁的手机没被乱收费过?”
从要求赔偿遭拒后信访,再到申请信息公开得知资费未备案,陈书伟认为,通信管理局成为“众矢之的”已不可避免。
他介绍说,2008年至今,他与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对簿公堂已近十次。5月21日此次开庭,他即是作为原告。而此前一天,夏楚辉也在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就联通的3G无线上网卡业务,与省通管局展开了一场行政诉讼。
在答辩状中,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张红霞认为,并非通管局不对相关运营商作出行政处罚,而是因为《电信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非常清楚:对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才能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而关于具体赔偿问题,属于民事纠纷,则可通过诉讼或仲裁予以解决。
“问题是他们拒绝赔偿,也从未向用户道歉过,要不又何以会向省通管局信访?”陈书伟认为这是在颠倒事情的因果关系。
(作者:邵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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