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徐大江 男 汉族 1974年10月9日
住 址:广州市水荫路直街西六巷5号204室 邮政编码:510075
电 话:(0)13380000315
被举报人: 莱曼赫斯健康产品(广州)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杨钢
地址:广州市开发区锦绣路明华三街华兴工业大厦七楼
邮 编:510730
举报标的物:威洁士牌地板净
2008年9月21日,举报人在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天河公园店购买了由被举报人生产的威洁士除菌地板净一瓶,规格600ml ,单价为:11.50元,发票号码:№ 00933811。
本涉案产品上标示有:威洁士商标,地板净,快干•除菌•上广,产品特点:快速去污,速干配方,除菌防虫。其中除菌防虫介绍---含DMG除菌成分,可去湿环境产生的细菌;并可防蚂蚁、蟑螂等。
举报人认为标示“防蚂蚁、蟑螂”等功能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应当属于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应当获得并标注相关的登记证号。也就是说被告举报人所生产销售的上述产品需要获得农药登记证。
现举报人依据下述法律法规,认定被举报人所生产、销售的威洁士牌地板净为违法生产的非法产品。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五)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对《条例》第二条所称农药解释如下:(三)《条例》第二条(五)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是指用于防治人生活环境和农林业中养殖业用于防治动物生活环境卫生害虫的。
第三十七条 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被举报人生产销售的产品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望贵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被举报人进行处罚。
举报人要求贵局依法行政,否则,举报人将保留贵局提起行政诉讼之权利,如本举报调查属实,举报人要求贵局按规定予以奖励。同时举报人要求处罚结果书面回复举报人。
举报人:徐大江
2008年10月6日
附:产品实物相片一张 购物发票一张(复件)

(作者:徐大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