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 徐大江
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水荫直街西*巷*号*室
被举报人:
1、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41号。
2、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联通新时空营业厅
经营住所:广州市黄埔大道西666号。
举报请求:
1、依法办理举报人的举报事项;
2、依法查处被举报单位及与其上级公司自销售3G无线上网卡并强行捆绑预收费以来有关的涉嫌违法经营行为;
3、责令被举报人提供3G信号覆盖、依被举报人公开承诺双倍退回举报人交纳的260元预存款。
4、书面答复举报人的举报申诉。
事实和理由:
2009年11月19日,举报人向被举报人要求购买3G无线上网卡时,被举报人的营销代表表示3G无线上网卡必须与预存上网费捆绑销售,其中上网卡(含USIM卡)438元,预存款260元,总共是698元,其中上网默认开通80元档套餐,含1G流量。
举报人表示只想购买上网卡。但该营销代表不同意。购买时,举报人咨询使用该产品是否有注意事项,营销代表表示以说明书上记载为主,并告知举报人,产品已经出售,不能退货,这是其省公司统一规定的。
因举报人经常在广州市区外及省内工作,加上对被举报人在销售上网卡时强行与预存上网费捆绑销售的经营模式感到怀疑,遂于2009年11月11日上午致电向被举报人投诉反映,得知是没有3G网络覆盖。
举报人向被举报人投诉,要求其主动向工商部门自首,接受处罚并赔偿损失,但被举报人不予接受。
以上事实,被举报人存在着下列几个方面的违法嫌疑:
1、被举报人存在着限定消费者购买并接受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和有偿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实行不提供相关商品、服务,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五)项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2、被举报人营业厅宣传发送的广东联通《3G无线上网卡》宣传资料上宣传的“温馨提示……用户可更改套餐(或选择0.01元/KB的标准资费),次月生效”等内容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3、举报人经常往返在广东省内,既非边远地带,更不是山区,举报人经常不能正常使用3G网络,从而确定被举报人的3G网络覆盖的宣传涉案虚假宣传,误导用户。被举报人在销售3G无线上网卡并强行捆绑收取预存上网费时,没有如实告知消费者,涉嫌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举报人认为:
1、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经营的模式遍及广东全省,与其省级公司制定的经营管理模式难免存在某些关系;
2、被举报人属于公用企业,对其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省级监督检查部门查处;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附:
一、举报人身份证复件一份
二、被举报人《电信业务专用发票》复印件;
三、联通《3G无线上网卡》宣传资料原件一份;
四、业务受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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