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徐大江
地 址:广州市水荫路直街
邮 编: 510075
电 话: 13002091315
被举报人: 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维多利店
地 址:广州市天河路维多利广场负一层
电 话: 8008307183
举报投诉请求:
1、依法查处被举报人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要求被举报人对举报人所购产品进行退一赔一处理。
事实与理由:
举报人于 2006 年 8 月 9 日 、 8 月 16 日 在南方都市报 C10 、 C11 版看到一则广告,广告标题用黑字体写着“极品双核 至酷至睿 中柏电脑 更快更强”的宣传语。于是举报人就在 2006 年 8 月 20 日晚 在被举报人处选购电脑产品,并在被举人处也摆放着多种形式的宣传单,在宣传单也用较大字体宣传“极品双核 至酷至睿 中柏电脑 更快更强”,因我朋友也需要购买电脑就决定第二天购买,在 2006 年 8 月 21 日 ,我与朋友就一起到被举报人处购买了二台电脑,价格为: 4697.00 元 / 台,购买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并不是如南方都市报广告宣传那样是属于“极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而被举人所销售的中柏电脑宣传为“极品双核 至酷至睿 中柏电脑 更快更强”,应该属于违法行为。
鉴于此,举报人请求贵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被举报人进行严厉的处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合法的奖励,并将处罚结果书面反馈给举报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对举报人所购产品进行退一赔一处理。
致:
广州市天河区工商所
举报人:
2006 年 9 月 26 日
(作者:徐大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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