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人李选辉状告“南宁双鹤大药房”售假药
已被药监部门认定为假药,经营者却消极应付假药事件。著名打假人李选辉不满商家态度,状告售假药经营者,贴钱也要打官司。日前,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受理了这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
投诉:药监局认定为假药
2007年10月14日,业余打假名人李选辉先生和朋友从陕西来南宁旅游,途中一位朋友出现身体不适等症状。于是他在北湖路南宁双鹤大药房购买了一盒白带丸,单价22元。付款后,药店为其开具正式购药发票,发票上盖有“南宁市双鹤大药房”的发票专用章。
买回药品后,李选辉先生盼望朋友早日康复,谁知患者吃药后出现恶心等异常反应,怀疑所买的白带丸是假药。于是,李选辉直接将发现的异常情况投诉至南宁市药监局,希望药监部门的介入可以阻止问题药品的销售。
今年5月15日,李选辉先生收到了南宁市药监局的复函:“关于您向我局投诉举报的有关药品质量问题,经我局组织人员核查,现将有关结果函告如下:关于您投诉在南宁某大药房购买标示山西ⅹⅹ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至康牌白带丸(标示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4020563、产品批号为060101),经核实,该‘至康牌白带丸’为假药。”
南宁市药监局的复函,进一步佐证了李选辉先生当初的观点,更坚定他维权的信心。
讨说法:经营者消极应对
今年8月下旬,李选辉办事来到南宁,于本月29日中午向法制快报记者进行了报料,来到位于北湖路的南宁市双鹤大药房,将药监部门出具的复函和买药发票递给该药房值班负责人,要求药房给个说法。
李选辉先生告诉记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我提出退还货款22元,依法增加赔偿22元的要求。”
正在当班的药房工作人员立即把情况上报给大药房负责人。30分钟后,药房工作人员告诉李选辉先生,药房老板同意退货款22元,但不愿意其他赔偿,原因是将此事投诉到药监部门,药房被处罚,蒙受了经济损失。“发现有问题,应该直接找药房协商,可以内部消化矛盾呀!”该工作人员埋怨其将小事扩大化,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李选辉先生难以理解双鹤大药房的说法,当场表示将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诉讼维权讨说法
“药监部门已认定‘白带丸’是假药,自己手握证据维权反而遭到经营者的消极处理方式。”李选辉先生认为,商家公开销售假药,无视消费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尊严权,自己一定要让商家得到教训,那就是通过法律途径将其推上被告席。
9月1日,李选辉先生一纸诉状将药品经营者双鹤大药房个体户黄良德告上法院,要求商家退一赔一、赔偿精神抚慰金和交通费,并公开赔礼道歉。9月5日,西乡塘区法院向李先生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
为一盒22元的药品打官司值得吗?李选辉先生说,为打这场官司,他已交诉讼费50元,而来南宁参加法院庭审需要几百元的交通费,其诉讼成本远高于索赔数额。但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贴钱也要打官司,“打官司是被逼出来的!”同时,李选辉先生也说,他希望所有的消费者能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站出来,进行理性维权,共同净化消费环境!
对此,南宁市民的反映各不相同。有的市民认为,异地参与诉讼,仅交通费就是一大笔花费,不值得!而有的市民说,事情虽小,但其精神可嘉,敢于站出来“叫板”卖假药的经营者,值得所有消费者敬佩,我们将和读者一起关注著名打假人李选辉先生的维权动态。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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