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黄志宏
被申诉人:武汉广电数字网络有限公司 电话:027-85771111
注册地址: 东西湖革新大道南五支沟西 邮编:430000
主要经营地址:江汉区香港路229号 邮编:430000
申诉请求:
一、对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二、被申诉人退还申诉人货款498元并赔偿申诉人498元损失。
事实和请求:
被申诉人发放的印刷品广告中使用了北京奥运会的标志和吉祥物奥运五娃的图案(见图片一)。
2008年6月28日,申诉人向被申诉人共交了498元后办理了数字电视转换。
申诉人认为:
一、被申诉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等规定,应当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等规定给于被申诉人处罚。
二、被申诉人的行为构成对申诉人的消费欺诈,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等规定,除退还货款外,赔偿申诉人购买金额一倍的损失。
综上所述,请求依法办理并支持申诉人的请求,也请在对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包括不予立案的决定)后及时书面将处理结果反馈申诉人。以及对违法经营者作出罚没决定后按规定给予申诉人奖励。
此致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申诉人:黄志宏
2008年6月30日
附:印刷品广告一份、发票三张

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
(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四)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五)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
(六)《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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