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8月4日成都消息:今天上午,刘江将“骗人杯”的违法情况举报到了成都市工商管理局,请求查处有关报纸和药房。同时,他还向出售“骗人杯”的药房发出撤柜建议函、向《成都晚报》、《天府早报》、《华西都市报》、《成都日报》发出声明,建议各药房各报社不要为了一丝小利充当不法商家坑骗市民的帮凶。
关于“生命源健康杯”虚假宣传
扰乱市场秩序、严重误导消费的举报函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年7月30日,我们在成都康源大药房购买了由武汉嘉凯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生命源健康杯”。该产品具体违法事实依据如下:


天府维权网 摄图
(1)在公众媒体上进行宣传虚假:近段时间来,该产品分别在《成都晚报》、《天府早报》、《华西都市报》、《成都日报》等媒体上,大肆大量发布广告,宣称该产品能“清烟毒、解酒毒、除脂肪”,包治便秘、痛风、心血管疾病、排毒养颜、提高免疫力等保健功能和治疗作用。
(2)该产品在包装内外使用说明书中宣称包治百病,拥有各种保健功能和医疗作用。
该产品内外未见任何批准文号及执行的何种标准。属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生产销售的非法产品。本人从所监督的药房得到了该产品所谓的资料。该产品资料只能证明其产品的质量符合有关技术要求,并无文件证明其产品具有各种保健功能和治疗作用。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包装内使用说明书及在成都晚报等媒介发布的广告内容虚假,对商品的使用性能、用途等作虚假表示和误导。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工商公字(2007)220号关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所列举的行为之外的虚假表示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该文强调:经营者在商品上对商品的使用性能、用途等与商品质量相关的内容作虚假表示的,误导公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虚假表示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四)…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该产品的销售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正常的经济秩序,正在误导成都消费者、欺诈成都消费者。请贵局依法查处,责令上述媒体停止发布该虚假广告、责令销售药房停止销售,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在法定时间内给予举报人回复。否则,本人将向上级纪委、监察部门举报贵局不作为行为,并向人民法院状告你们的不作为行为。并要求舆论监督。
举报人:四川专业打假维权人士 刘江
电 话:13980656315
13980491315
网 址:www.tf315.com
邮箱:tf315@163.com
2008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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