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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荟酸奶”,并非人人宜食?
http://www.80012315.com/  2008年09月01日 10:44   浙江工人日报   点击

  如今,酸奶及衍生乳制品已经成为百姓家庭的寻常食品。其中,果粒酸奶更是以酸甜细滑和健康美容的讨巧概念,深受消费者尤其是妇女、儿童的喜爱。
  近来,一封针对“芦荟酸奶”的紧急实名举报信通过网上投向了温州市政府,犹如一石击水,激起了公众的普遍关注。
  举报:添加“芦荟”违法
  这份举报剑指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经举报人多日实地考察,被举报人在生产的部分奶产品中擅自添加了‘芦荟’成分,在我市各大商场、超市、商店公开出售,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正在严重危害孕妇、婴幼儿的健康安全。举报人现依法举报,请予以核实、查处。”
  有媒体报道,举报人叶茂良是温州一位颇具维权意识的消费者,温州网晒黑台版主。他的许多举报和起诉行为并非在于赔偿,而是为了警戒经营者不能随意坑蒙老百姓,同时提醒消费者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一个公益维权者。
  叶茂良举报中的“部分奶产品”在市场上几乎可以锁定为酸奶。市场上,不光“伊利”、“蒙牛”、“光明”等几大乳业巨头都出产有添加“芦荟”成分的酸奶,且品种规格繁多,销售覆盖面广。记者在市场上找到的相关产品有:伊利的“大果粒·芦荟+猕猴桃”酸牛奶、蒙牛的“纤维新意·芦荟+黄桃”酸牛奶、光明的“芦荟酸奶”等,都属于“天然果料+益生菌”的健康概念奶品。
  叶茂良在举报中指出:“在普通食品添加芦荟成分,将给消费者健康带来危害,特别是孕妇儿童。”
  材料例举道:“芦荟这种具有天然保健功能的古老植物,可供食用的品种很少,即使是‘可食用芦荟’也可能对特定人群的健康造成伤害。医学专家明确指出,大量盲目食用、使用芦荟,是极其错误和危险的,会出现过敏反应,有皮肤红肿、皮肤粗糙等现象,甚至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经期妇女服用,能使女性内脏器充血,引起子宫蠕动,孕、经期妇女服用容易引起腹痛、导致流产或严重出血。体质虚弱者和少年儿童不要过量食用。此外,患有痔疮出血、鼻出血的患者,也不要服用芦荟,否则会引起病情恶化。但上述被举报人在包装外对上述禁忌并未附加警示,会给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带来很大的危害。”
  “一杯牛奶可以强壮一个民族”,乳品安全是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纽带。叶茂良认为,在普通食品中擅自添加“芦荟”成分,属违法行为。
  调查:芦荟能否加入酸奶
  叶茂良的举报依据是:“2002年,卫生部颁布的《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中,芦荟被归入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而未进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举报同时例举:“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明确指出,《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如需开发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估并申报批准”。
  由此可见,法规中,“芦荟”添加到酸奶中的门还是留着的,只是有着不少的前置条件。
  今年5月,卫生部发布第12号公告(新资源食品目录),“库拉索芦荟凝胶”被列为7种新资源食品之一。根据目录,“库拉索芦荟凝胶”,就是以库拉索芦荟叶片为原料,经沥醌清洗、去皮、漂烫、杀菌等步骤制成。当时,有评论称:制约芦荟食用市场准入的“瓶颈”被打破了。
  根据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产品首次上市前应当报卫生部审核批准”。
  举报发出后,“伊利”温州公司和“光明乳业”在与叶茂良的接触中表示,他们的“芦荟酸奶”生产手续合法。当叶要求对方提供新资源食品首次上市的卫生部审核批准材料后,“伊利”方拿来了一份云南某生物公司为他们供应“库拉索芦荟凝胶”原料的证明复印件,而“光明”则在答应请求后没了音信。
  那么,乳制品生产企业是否通过了卫生部的审批。记者致电卫生部负责审批业务的卫生监督中心,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记者又辗转联系上了伊利集团华东大区浙江区域办事处武经理。在他传来的电邮中,记者见到了那份曾向叶茂良出示过的证明。就在此时,“光明乳业”技术中心一位徐姓工程师在采访中解释说,现在,卫生部只对“库拉索芦荟凝胶”原料进行监管,只要原料合格就行,终端生产企业无需再经审批。依据是卫生部专家对新资源食品公告内容的解释。乳品企业目前都是据此操作。
  记者根据他提供的网址,找到了这一“解释”,发布日期是2008年7月7日。然而,“解释”既非放在卫生部等政府网站上,又非文件格式,没有落款,还只是专家解释。不禁让人对它的权威性和可信度产生疑惑。
  焦点:告知义务被忽略
  叶茂良举报称:“按卫生部2008年12号公告,‘库拉索芦荟凝胶’可以作为新资源食品添加在普通食品中,但应该明确标示不适应人群:孕妇、婴幼儿。被举报人销售的产品在配料表中标注的成分都是芦荟果料等字样,这些成分与12号公告中批准的‘库拉索芦荟凝胶’完全是不同的品种。”
  记者注意到,厂家在“芦荟酸奶”产品的成分标注上,其“芦荟”名称也“各自为政”,有“芦荟果料”、“芦荟果块”、“库拉索芦荟凝胶”等,不一而足。这些“果料、果块”是“库拉索芦荟凝胶”还是其他食用芦荟品种,相互间是否有差异,细究起来,还真是让人一头雾水。
  根据《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产品标签及说明书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必要时还应标注以下内容:使用方法、使用范围、食用人群、食用量;需要标明的警示性标示,包括使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等。而卫生部2008年第12号公告中,“库拉索芦荟凝胶”一项里明确标注到:食用量≤30克/天,不适宜人群:孕妇、婴幼儿。反观“伊利”等产品的标识上,却没有任何相关的警示。
  叶茂良指出,这种“略去不适宜人群、食用量,利用芦荟的健康、美容概念营销产品的做法,是一种对消费者的误导和不负责任”。
  叶茂良称,目前,温州市质监局稽查大队已与他取得了联系,上海市质监局也受理了举报,并表示,有结果会尽快反馈。
  对此,本报将进一步关注。

  2008年8月31日《浙江工人日报》头版  http://www.zjgrrb.com/gb/node2/node802/node149949/node409569/node409570/userobject15ai5438737.html

 (作者:蔡东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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