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举报函
关于蒙牛、伊利、新希望、光明、菊乐、天友、奶奇乐等
企业在普通食品中擅自添加违禁成份
危害孕妇和婴幼儿健康安全的举报函
国务院、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现正在国内各大商场、超市销售的以下产品(具体品种见下)。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着孕妇和婴幼儿健康安全。
一、基本事实:
上述奶业企业,在各自生产的奶产品中擅自添加了“芦荟”成份的产品。在国内各大商场、超市公开出售,给我国消费者,特别是孕妇和婴幼儿带来很大的危害,本人现依法进行举报,望接受“三鹿奶粉”血的教训,请依法紧急查处。
二、违法依据:
1. 芦荟不能擅自添加在普通食品中,属违法行为
2002年,卫生部颁布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其中,芦荟被归入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而未进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这意味着卫生部只允许将芦荟用于药品和保健食品的生产,不能用作普通食品,所以,芦荟食品只有获得“保健食品”或“新资源食品”批号才能上市。
2. 芦荟若添加普通食品中,应按《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进行申报
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明确指出:《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如需开发《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估并申报批准。对不按规定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的,应按照《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按卫生部(2008年十二号公告)“库拉索芦荟凝胶”可以作为新资源食品添加在普通食品中,但应该明确标示不适应人群:孕妇、婴幼儿。以上企业销售的产品在配料表中标注的成份是芦荟汁、芦荟粉、芦荟果粒、芦荟肉等,这些成份与12号公告中批准的“库拉索芦荟凝胶”完全是不同的品种。
3. 擅自添加芦荟的普通食品,应当公告收回并销毁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第六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产品首次上市前应当报卫生部审核批准。
第二十五:生产经营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或者将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4. 在普通食品添加芦荟成份,将给消费者健康带来危害,特别是孕妇儿童
芦荟这种具有天然保健功能的古老植物,可供食用的品种很少,即使是“可食用芦荟”也可能对特定人群的健康造成伤害。医学专家明确指出,大量盲目食用、使用芦荟,是极其错误和危险的,会出现过敏反应,有皮肤红肿、皮肤粗糙等现象,甚至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经期妇女服用,能使女性内脏器充血,引起子宫蠕动,孕、经期妇女服用容易引起腹痛、导致流血或严重出血。体质虚弱者和少年儿童不要过量食用。此外,患有痔疮出血、鼻出血的患者,也不要服用芦荟,否则会引起病情恶化。
但上述产品在包装内外对上述禁忌并未警示,会对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带来很大的危害。
本人发现上述问题后,先后向四川省、重庆市、福建省、江西省等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进行过书面举报,但都没有引起上述政府的重视。
综上所述,上述企业在各自生产的产品中添加违禁成份“芦荟”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消费者健康。因此望国家各部门以人民身心健康为重,依法紧急查处,立即责令停止销售做撤柜处理、公告收回已销售商品、并销毁以上食品。同时,请在法定时间内将查处结果给举报人回复。
举报人:四川成都专业打假维权人士 刘江
2008年9月18日
附《卫生部2008年12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嗜酸乳杆菌、低聚木糖、透明质酸钠、叶黄素酯、L-阿拉伯糖、短梗五加、库拉索芦荟凝胶为新资源食品。上述7种新资源食品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特此公告
七、库拉索芦荟凝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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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称 |
库拉索芦荟凝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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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名称 |
Aloe Vera Ge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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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基本信息 |
来源:库拉索芦荟叶片
食用部位:凝胶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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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艺简述 |
以库拉索芦荟叶片为原料,经沥醌清洗、去皮、漂烫、杀菌等步骤制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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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范围 |
各类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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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量 |
≤30克/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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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宜人群 |
孕妇、婴幼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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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规格 |
性状 |
无色透明至乳白色凝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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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荟苷(mg/kg)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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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糖(mg/kg)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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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乙酰基(mg/kg) |
≥1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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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 |
4.0-5.5 |
(作者:刘江)